妙手补千年 诚心传文化——记南京图书馆古籍修复师丁峰

)一样,困扰一代代思考中国现代化坎坷进程的仁人志士。

上述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无论从主体、关系、利益还是规范的性质看,都具有对比性、不兼容性,非此即彼。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使中国法律体系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而进行的大规模法律清理亦是典型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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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 朱景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公法 私法 实体法 程序法 。分析单元之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研究它们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的大致归属,借以分析中国立法的现状。[17] 由此可知,当今社会,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多,它们无法再用私法或者公法加以分门别类,[18]几乎每个法律领域都不同程度地混合着公法与私法的因素。如果不借鉴国外立法,中国通过自己的实践摸索,最终也可能制定出类似的法律规定,但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大大缩短了中国摸索的过程。所以国际法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约束个人。

中国民商法的改革今后仍然会在这两个维度上推进,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把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因此,近年来人们又重新反思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认为不能舍本逐末,片面强调程序而忽视实体公正,片面强调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一方面,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比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职工的短期利益必须适当照顾,不能一推了事。一个国家相对于地区或个人而言当然是总体,但相对于人类而言则又成了局部。但在私权关系(如国债发行)中,国家与私人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地位平等,便不能要求私人利益绝对地服从于国家利益。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Philip Heck,1858-1943)提出,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

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得到广泛的应用。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但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而毁灭,失去继续发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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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宗明义宣布: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各国人民的安全。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揭示出的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是以经济人设定为价值观前提论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4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体制下,价值侧重会有差异,但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却是大致类似的。暴政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61页。应当强调,个体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的。严格说来,国家利益是一种和社会利益有区别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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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利益关系,法律无从产生和存在。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

这里着重说明个体利益之间冲突的协调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护一致。转引自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21页。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其实也可视为是对精神利益的剥夺或限制。如果我们假设每个人都在利用所能得到的资源,以使他人为他得到特定环境中的最好可能的局面效力,那么,我们就获得了一个能理解大量的分层情况的指导原则。

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当提倡义、利并举,以义取利。现代国家之间,没有永久的敌人,也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

)在今天的中国,一般而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两者最好应予兼顾。)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

比如,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列宁非常赞赏普列汉诺夫提出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原则,并曾多次引用。

他提醒我们,每个人基本上都在追逐其自身的利益,利益争夺的情况内在地是对立的。在改革中,许多法律措施都可以说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制约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再如近来屡屡出现的一系列公益诉讼(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注:比较典型的是王海打假案件,另外还有:葛锐认为郑州火车站公厕收费违背有关规定侵害广大旅客利益而诉诸法院、邱建东认为黄山市规划不当侵害广大旅游消费者知情权而诉诸法院、王英认为白酒厂未在酒瓶上标明喝酒有害健康字样侵害广大消费者知情权而诉诸法院,等等。(注:〔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注: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67页。我国唐朝曾有过超过30年的债务发生纠纷,保人不在而空有契书,官府即不再受理的规定。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

这里有三条线索:人生活在自己建立的主观世界中。马克思最早于1842年10月在刚刚跨出校门后参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时,第一次遇到了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

乌尔比安(Ulpianus,约160-228)所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1999年《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在政治领域,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结构加以固定化。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 我国现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要求调动地方积极性,实行一定程度的地方自主(自治),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已经广泛推行的国家和地方分税制改革。

精神食粮是一种令人激动的激励,然而,如果没有适当的物质利益的匹配,就会逐渐失却其本应有的功能。(注:[美]科林斯:《冲突社会学》(纽约,1975年),第89页。

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一个特定的主体可能在经济上是统治阶级的一分子,但在其他领域如思想上却是被统治阶级的成员。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就能够维持民事活动当事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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